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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气象局关于《西藏自治区气象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年08月28日   来源:   作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中国气象局《气象标准化改革工作方案》(气发〔2022〕6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气象标准化工作,促进我区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西藏自治区气象标准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xzqxjfgc@126.com;

2.信函: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林廓北路2号 西藏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邮编:850000;

3.传真:0891-633101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


                                              西藏自治区气象局

                                                2023年8月28日



西藏自治区气象标准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和加强气象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标准化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区范围内气象标准的制修订、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气象标准,包括气象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标准化管理机构职责】 在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标准化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气象标准化相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气象标准化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气象地方标准体系建设;

    (三)组织气象标准项目的申报;

    (四)督促完成所承担的气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

    (五)组织开展气象地方标准项目的申报、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

    (六)负责气象地方标准项目预研究项目管理;

    (七)负责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报送已发布气象领域地方标准的档案材料;

    (八)组织开展气象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实施监督;

    (九)受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地方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

    (十)指导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气象标准化相关工作;

    (十一)引导和监督气象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相关业务部门职责】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相关业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气象标准化相关工作制度;

    (二)配合开展气象地方标准体系建设;

    (三)协助归口管理机构开展标准的宣传、执行、培训、反馈、评估、监督检查工作;

    (四)指导各级气象部门采用分管工作领域标准,制定标准执行清单;

    (五)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安排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气象标委会职责】 自治区气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气象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

    (二)组织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

    (三)开展气象地方标准项目申报、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等有关具体工作;

    (四)组织开展气象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五)承担其他气象标准化相关工作。

    (六)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指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

    第七条【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职责】 各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定专门承担标准化管理的机构负责气象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标准的宣传、贯彻、培训和实施监督,建立并动态更新本单位的标准执行清单,参与气象标准的制修订和评估工作。

第三章 标准编制

    第八条【标准报批】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标准立项指南,组织开展标准项目征集。

    国家标准项目按有关程序和要求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行业标准项目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执行,地方标准项目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团体标准】 鼓励和支持依法成立的气象相关社会团体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供社会自愿采用。

    第十条【企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本部门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

    第十一条【气象标准制定环节】制定气象标准的工作环节包括:预研究、立项、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

    第十二条【标准制修订规定援引】 气象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执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气象领域的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转化】气象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气象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转化为气象地方标准。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标准宣传、培训】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气象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活动,并支持和鼓励气象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普及标准化知识,促进气象标准的实施应用。

    第十五条【必须执行的标准】 气象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被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国家标准引用的气象领域推荐性标准也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应当执行的标准】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从事气象业务、服务、科研及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循标准。在气象行业准入、监督抽查、质量评价等面向社会和行业的管理中所涉及的技术要求应当以标准为依据。

    第十七条【标准执行清单】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标准执行清单管理制度,将气象领域现行有效的气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列入气象标准执行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标准实施情况反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结合业务检查、执法检 查、专项整治等各项工作,收集气象标准实施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气象领域地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反馈。

    第十九条【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标准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气象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气象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标准的实施范围;

    (二)标准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二十条【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对气象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 气象标准化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气象部门的年度经费预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可对第一起草单位的气象标准项目匹配一定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经费执行规定】 气象标准化工作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执行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西藏自治区地方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和气象部门业务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成果认定】 气象标准及相关研究成果属于科技成果,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专业技术岗位晋升等选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处罚机制】 气象标准的承担单位和负责人,无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或执行进度滞后的,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给予通报并限制项目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标准预研究项目】 需要引导发展或者需要前期研究的项目,设立气象标准预研究项目。

    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援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七条【政策解释】 本办法由自治区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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