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西藏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31 04:45

各(市)地气象局,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

现将《西藏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气象局

                                                      2018年7月23日


西藏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国气象局《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规定,为规范西藏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气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气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区各级气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 全区各级气象部门办公室归口管理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工作。

全区各级气象部门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五条  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的权限仅限于本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必要时可对下属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和公开。

第六条 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制发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七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

(二)《气象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

(三)文件材料标识的秘密等级。

第八条 保密审查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文制发时的保密审查

1.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2.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依法、及时、高效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属主动公开的,应及时通过适当途径发布。被确定为内部材料的文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公开。

3.公文起草部门在完成公文草拟的同时,应根据公文内容,在发文拟稿单上注明其属性;属不予公开的,在附注中应注明不予公开理由。

4.各级气象部门办公室是负责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在审核公文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认为草拟公文部门确定的属性不符合《条例》要求,可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

5.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汇总各单位拟公开的信息,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2.信息产生单位审核。

3.保密工作机构审核。

4.主管信息公开的领导审批。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申请,提出初步意见。

2.有关单位会签提出会签意见。

3.涉密信息由保密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4.主管信息公开的领导审批。

第九条 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工作机构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为适宜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不适宜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涉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公开,但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对于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事项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定。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解密条件的,应当依法解密。解密后可以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国家秘密或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泄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政府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