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西藏自治区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31日 2020年8月31日 文号:藏气办发〔2020〕22号
效用状态:有效

西藏自治区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气象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

根据区局《2020年西藏自治区气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藏气函〔2020〕170号)精神,为了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了我区气象领域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为做好清单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党中央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面实施并不断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抓手,是建设更高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有利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气象相关内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含“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其中,禁止准入类4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禁止非法定机构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列入禁止准入类事项中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许可准入类147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等6条具体管理措施列入许可准入类事项。(具体见附件)

三、认真做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工作

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领会改革精神,扎实做好落实工作,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顺利实施。

一是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管理,禁止除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外的任何机构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对相关许可准入类事项,要与现有行政审批流程相衔接,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除此以外的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二是严格执行“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置或变相设置市场准入事项,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配合做好清单信息公开和宣传解读工作,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等渠道,统一向社会发布。全区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的联系,针对气象相关内容,配合做好有关市场准入事项的信息公开和宣传解读工作,进一步梳理各事项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办理条件等,增进各类市场主体对清单制度的了解,提升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和清单使用便捷性。

四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从“重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监管关口后移,通过动态、全流程的风险监测与管理,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保障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区局法规处反映。

附件: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气象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