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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年8月9日 | 文号:藏气发〔2024〕51号 | |
效用状态:有效 |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气象局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气象局科技成果
业务准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推动西藏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规范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管理,区局组织制定了《西藏自治区气象局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气象局
2024年8月9日
西藏自治区气象局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办法(试行)的通知》(气办发〔2018〕24号)、《中国气象局气象科技成果评价暂行办法》(中气规发〔2021〕2号)和《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规范气象科技成果应用证明管理的通知》(气办发〔2022〕4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撑研究型业务建设,规范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管理,结合我区气象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或业务建设项目过程中面向业务应用开发的系统、平台、仪器、设备、软件,以及尚未形成标准的数据产品、方法、指标等科技成果。业务准入是指科技成果在正式投入业务应用前,评判此项科技成果能否进入业务化应用的过程。由中国气象局下发应用的科技成果业务准入按照中国气象局有关要求执行,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西藏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实行西藏自治区气象局(以下简称区局)和地(市)气象局两级管理。区局负责应用于自治区级业务单位以及适用于全区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气象科技成果的准入管理。各地(市)气象局负责本地(市)范围内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局层面的管理,各地(市)气象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市)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管理办法。
第五条 区局鼓励自主研发或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于气象业务中。区局各直属业务单位或地(市)气象局自主研发或引进适用于全区推广的科技成果,投入业务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数值预报系统、数据产品、技术标准等实行许可管理或另有规定的,遵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西藏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实行归口管理,具体组织实施由各职能处(室)根据职责负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科技与预报处负责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协助相关职能处(室)开展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管理;同时负责天气预报、气候预测、检验评估及气候变化等领域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的管理和实施。
应急与减灾处负责决策、应急气象服务,公众、专业气象服务,涉农、生态气象服务、人工影响天气和气象灾害风险预估等领域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的管理和实施。
观测与网络处负责大气探测与装备保障技术、站网设计与评估、信息技术、数据产品和卫星遥感应用、大气本底站和综合观测试验外场等领域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的管理和实施。
计划财务处负责安排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后的运行经费。
各直属业务单位和各地(市)气象局负责基地(平台)建设和运行,组织科技成果业务化评估测试、推荐申请业务准入等工作;申请中试的成果研发团队人员应参与试运行日志、数据记录、试运行情况总结等中试实施过程中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九条 各直属业务单位和各地(市)气象局应做好科技成果业务应用的试运行工作,负责撰写科技成果业务试运行测试报告,提出业务应用的意见等。
第三章 申请及初审
第十条 已按规定程序经过认定或评价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可提交业务化准入申请:
(一)在区局各直属业务单位、各地(市)气象局通过业务化试运行,试运行期间运行稳定,满足实时业务的要求,技术性能指标优于现有水平。其中,预报技术方法、预报指标、气象探测等与天气气候条件关系密切的成果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其它技术成果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二)成果指标符合相关业务规定,能够满足实际业务需求,解决业务中的主要技术问题,测试结果优于现有技术性能指标,有完整的测试(评估)报告。
(三)在相关中试基地(平台)通过业务化评估测试,且该成果满足实际业务需求,能够解决业务中面临的主要技术问题,测试评估结果优于现有技术性能指标,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和开放共享前景。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业务化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申请(附件1);
(二)西藏自治区气象科技成果信息表(附件2);
(三)科技成果业务化中试评估报告,或试运行技术报告,或完整的测试(评估)报告;
(四)业务化方案,产品清单/用户手册(部分成果)等。
业务化方案应明确业务化环境、条件及功能指标预期目标清单等;用户手册应包括系统部署及运行环境、功能操作、系统运行维护及常见问题处理等内容。
(五)与科技成果相关的项目验收材料、专家评审意见或业务单位用户证明等材料,可作为附件同时提供。
第十二条 研发单位向科技与预报处提出业务准入申请,提交相应申请材料。科技与预报处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科技成果已获得公开认可,无权属争议等。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通过初审后,申请材料提交对口职能处(室),并在科技与预报处备案,进入认证评审阶段。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职能处(室)(或委托成果应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业务准入认证评审。
第十五条 认证评审专家人选由职能处(室)拟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应用单位一线业务人员不得少于2人。评审专家应认真阅读相关材料,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根据评审指标,独立、负责地提出准入意见和结论,并对准入意见和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西藏气象科技成果业务准入评审指标一般包括:
(一)实用性(是否有效提高业务服务能力);
(二)先进性(是否实现技术创新和核心技术突破等);
(三)可靠性(是否技术成熟、功能稳定、网络安全风险审查等);
(四)通用性(是否基于现有的西藏气象天擎基础软件和加工流水线算法平台支撑、基础设施云平台等)。
第五章 批 准
第十七条 职能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附件3)确定结论。科技成果业务准入评审结论分为通过业务准入评审、改进后复议、未通过业务准入评审三种:
(一)能够满足实际业务需求,解决了业务中的主要技术问题,测试结果优于现有技术性能指标的科技成果,为通过业务准入评审。
(二)未达到“同意业务化”标准,但预计通过改进后,可以达到“同意业务化”标准的,为改进后复议。
(三)不能满足实际业务需求,或未解决业务中的主要技术问题,或测试结果低于现有技术性能指标的科技成果,为未通过业务准入评审。
第十八条 对于“同意业务化”的科技成果,由职能处(室)及时归档相关材料,下达批复(附件4),同时抄送科技与预报处;对于“不同意业务化”的科技成果,应当说明原因,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同时抄送科技与预报处;对于“改进后业务化”的科技成果,待完善后重新提交业务化准入申请,再次进行业务准入认证评审。
第十九条 经批准正式投入业务运行的科技成果,由职能处(室)负责管理,纳入应用单位日常业务运行和管理。
第六章 结果使用和责任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职称评审推荐、重大科技奖励推荐、学术委员会组建等工作中,要将通过业务准入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优先纳入人选范围。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优先聘用岗位,优先进入区局科技创新团队,优先支持出国(境)研修访问。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业务准入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团队),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科技项目和相关科技成果转化资助支持。
第二十二条 职能处(室)负责组织科技成果应用单位适时开展科技成果应用效果评估。评估合格的科技成果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奖励。评估不合格或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按照“第七章 业务退出”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业务准入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具有知识产权纠纷的科技成果被业务准入应用后,给他人或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具提供虚假测试评估报告或业务试运行报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告编制人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且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职能处(室)未按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管理程序执行,出现科技成果业务准入失误的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七章 业务退出
第二十六条 应用单位可根据科技成果在业务中的应用效果,向区局对口职能处(室)提交业务退出申请(附件5),经对口职能处(室)评估后,会同科技与预报处下达业务退出批复。
第二十七条 对应用后效果评估为不合格或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科技成果,由区局对口职能处(室)会同科技与预报处下达业务退出通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区局各直属业务单位和各地(市)气象局应建立本单位的科技成果业务准入目录清单,根据新增和退出情况及时更新,并向相关职能处(室)报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局科技与预报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